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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多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被查!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百家乐棋牌返水最高平台 2025最新

2025-12-14 19: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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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30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24辆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合格证载明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至7月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180元/辆至2380元/辆不同价格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上述车辆的鞍座进行加装,以1599元/辆至2899元/辆不同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涉案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948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4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注明车辆样式与实际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75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加装了后靠背,以2170元/辆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车辆,案件货值金额为868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0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淮阴区某车业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38辆在售的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靠背等外形结构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样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上述车辆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涉案车辆鞍座、靠背、后尾箱进行加装。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售不同型号的20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及后靠背与产品合格证图片载明的样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260元/辆至1360元/辆的不同价格购进上述车辆,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车辆的鞍座和靠背进行加装,以1360元/辆至1460元/辆的不同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上述车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8199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15辆在售的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内装有可拆卸塑料块,该装置拆卸后可改变电池仓尺寸,以实现更换不同型号电池的目的。经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其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050元/辆至1300元/辆不等价格购进上述车辆,在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0元/辆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0310元。因涉案车辆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2个型号5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规格与产品合格证上的标准规格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00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车辆后,将电池仓通过拆改焊入的隔板放入5块电池容量(Ah)20的蓄电池,再通过解除车上的限速程序(限速25km/h),达成能使电动自行车提速、增加续航的效果,涉案车辆的销售价格1300元/辆。截至案发,上述车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5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和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洪泽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3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内,电池与电池仓壁均超过30mm。经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其合格证明示装配48V12Ah铅酸蓄电池,实际可装配72V20Ah铅酸蓄电池,结果为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100元/辆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以1650元/辆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曾售出,货值金额为49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江苏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采用塑壳、铅、硫酸和AGM隔板纸等原材料生产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50只(型号6-DZF-20),经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其大电流放电项目不符合T/ZJXDC001-2021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成本96.12元/只,销售价格100元/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194元。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存了生产、销售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并提供排查整改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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